《保险原理与实务》第十二章考试要点
第十二章 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第一节 信用保险
一、 概念
1、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即债权人将债务人不还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2、信用保险的类别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1934年成立“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
4、我国信用保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内保险业在改革开放后才恢复的。)
5、2001年12月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
1、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
2、类别: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3、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
4、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借款人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和市场竞争等风险。只要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借款无法收回,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
5、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与银行利率相联系,考虑因素: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所属经济区域等。
三、 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
1、投资保险的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
2、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发生内战或绑架等风险。
3、一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投资保险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办理,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或民间保险公司很少经营此种业务。 4、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有:战争风险(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征用风险(国有化风险),汇兑风险(外汇风险)。
5、投资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损失,违法损失,汇款损失,合同范围之外的损失。
6、投资保险的赔偿期限:战争、征用或没收6个月后,汇兑限制损失3个月后。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1、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这点与投资保险类损)
3、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作用表现在:贸易促销手段,出口商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增加出口安全。
五、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
1、 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有: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全额投保,风险评估。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1、按保险责任起讫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按承保风险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风险;按出口合同的性质分,为货物出口、劳务输出和建筑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一般是在180天以内,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一般采取统保的承保方式。
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信用期为2-5年的是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采取逐个出口合同协商承保的办法。
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最广泛、承保量最大、运作最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
2、适用范围: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
3、不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预收全部货款后发货出口贸易、不通过货币结算的易货贸易,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寄售贸易,通过政府协定设立的清算账户结算的贸易 ,中长期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和进口贸易等。
4、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资不抵债,拖欠货款达6个月,违约拒收货物。
5、政治风险:买方国限制汇兑、禁止贸易、吊销进口许可、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动乱,非常时间。
6、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主要有:(1)货物运输险项下的损失,(2)汇率变动损失,(3)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损失,(4)买方违约在先坚持发货,(5)买方未获进口许可证,(6)代理人所致损失,(7)未按时办妥投保手续,(8)买方无信用限额,(9)两年内未索赔。
7、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工作分为:保单、国家、买方、出运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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