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格名称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 主办单位 |
人事部 建设部 |
| 承办单位 |
各省人事厅 各省建设厅 |
报
考
条
件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
| 考试科目 |
《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实务》 |
| 免试条件及科目 |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
注 册 条 件 |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 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
| 报名时间及地点 |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滚动模式,两年一个周期。 各市职考中心负责报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