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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员工福利规划
http://www.etest8.com时间:2008-04-10】 【来源:--】 【阅读次数

    很多企业主都认为,为员工投保只是为了善尽法律责任,不过,为员工福利建立起完整的保护伞,却可增加员工安定感,并有助企业吸纳人才及永续经营,若规划得法,还可有效节税。

    本周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李明殷,由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提供企业主规划员工福利保障的建议。本版由经济日报与国际认证财务顾问师协会(IARFC)共同企划。

    张董事长是白手起家的中小企业主,20年前在三重工业区开始他第一个工厂,十多年来几经奋斗卓然有成,我经由陌生拜访,经张董同意为规划员工团体保险以及员工留才计画。

    员工团体保险计画的主要分成二个部分,首先为劳工保险保障不足以及劳动基准法的强制规定,其次才是让劳工愿意长期留任的福利计画:

    在法令风险管理方面如下:

    任何公司只要有员工基本上就必须办理劳工保险,所以劳保可以说是员工团体保险计画的基础。劳工保险给付范围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工保险给与分以下列二类:

一、普通事故保险:分生育、伤病、医疗、残废、失业、老年及死亡七种给付。

二、职业灾害保险:分伤病、医疗、残废及死亡四种给付。

    企业风险管理在职业灾害方面劳动基准法的强制规定,以劳动基准第59条之规定最为重大:

    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如下: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它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须的医疗费用。职业病的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的规定。

二、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愈,经指定的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的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个月的平均工资后,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三、劳工经治疗终止后,经指定的医院诊断,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的规定。

四、劳工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与五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外,并应一次给与其遗属40个月平均工资的死亡补偿。

    其遗属受领死亡补偿的顺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姐妹。

    企业虽然有劳保却在职业灾害方面无法完全满足劳动基准法的相关要求:

    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一项第一款医疗补偿虽然从劳工保险医疗给付可以抵充,但是劳健保医疗除外给付或不足之处仍然为雇主责任所在。

    劳工保险医疗给付在法规不足之处有:

    劳工保险第40条 被保险人罹患伤病时,应向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疗院、所申请诊疗。若劳工紧急入住非特约医院的费用差额为雇主的责任范围。

    劳工保险第41条 门诊给付范围如下:

一、 诊察(包括检验及会诊)。

二、 药剂或治疗材料。

三、 处置、手术或治疗。

    前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10%。但以不超过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最高负担金额为限。自行负担部分为雇主的责任范围。
   
    劳工保险第43条 住院诊疗给付范围如下:

一、 诊察(包括检验及会诊)。

二、 药剂或治疗材料。

三、 处置、手术或治疗。

四、 膳食费用30日内之半数。

五、 劳保病房的供应,以公保病房为准。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5%。但以不超过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最高负担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愿住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项规定负担外,其超过的劳保病房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

    除了膳食费用以及被保险人自行负担5%外其超过的劳保病房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以上皆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都有可能成为雇主之责任范围。

    另外,劳工保险第44条 医疗给付不包括法定传染病、淋疯病、麻醉药品嗜好症、接生、流产、美容外科、义齿、义眼、眼镜或其它附属品之装置、病人运输、特别护士看护、输血、挂号费、证件费、医疗院、所无设备之诊疗及第41条、第43条未包括之项目。有可能成为雇主的责任范围。

    第45条 第二项:住院诊疗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自设或特约医院诊断认为可出院疗养时,应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时,其继续住院所需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有可能成为雇主之责任范围。

    第47条:被保险人因伤病而致残废,经领取残废给付后,不得以同一伤病,申请住院诊疗。有可能成为雇主的责任范围。

    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一项第二款工资补偿:

一、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愈,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的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40个月的平均工资后,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关于劳工保险条例可以抵充的相关规定有:

    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职业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正在治疗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发给职业伤害补偿费或职业病补偿费。

    第36条:职业伤害补偿费及职业病补偿费,均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70%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如经过一年尚未痊愈者,其职业伤害或职业病补偿费减为平均月投保薪资的半数,但以一年为限。

    除了前三天为雇主责任,第一年劳工保险只给付投保薪资70%,年度差额为3.6个月的投保薪资。第二年补偿费减为平均月投保薪资的半数,所以差额高达六个月,都有可能成为雇主的责任范围。

    另外,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一项第二款后段所规定之工资终结补偿,劳工保险条例则毫无抵充之处。更何况国人投保薪资普遍以多报少的差额,以及工资超过劳工保险最高投保薪资的部分也有可能成为雇主的责任范围。

    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一项第三款:

    劳工经治疗终止后,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许多企业主误以为一般伤害保险即可补偿劳工职业灾害残废补偿,其实两者大不同,因为劳工保险残废标准表规定范围极为细分高达将近200项(劳保残废等级共分15级196项),而一般意外保险从过去旧制残废等级表总计有六等级28项,新制残废等级表改列为11等级75项。两者相较一般伤害保险实在无法完成抵充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一项第三款残废补偿的责任,相对于此更进一步证明员工福利风险管理必须专业规划。

    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一项第四款死亡补偿:

    相较于劳工保险条例第64条 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致死亡者,不论其保险年资,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丧葬津贴五个月外,遗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专受其扶养的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并给与遗属津贴40个月。

    第65条:受领前二条所定遗属津贴的顺序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孙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劳工保险条例第64条:对于遗属津贴的顺序第四、第五加上了专受其扶养的门槛,致使雇主的责任范围放大,员工团体保险风险规划更须补强此一细节。

    一般来说,劳保的保障范围较大,但对民众的保障却不见得足够。劳保的理赔金额是以投保薪资日数给付,现行劳保投保薪资分为22级,月投保薪资最低为1万7,280元,最高为4万3,900元,换算为日投保薪资在576元至1,463元间。

    可惜,这般保额并不足以应付医疗需求,以台北市来说,像台安、中山、国泰等医院单人房从4,000元起跳、两人房至少也要2,000元,台大、长庚等医学中心,单人房则从2,500元起跳、两人房也至少要1,200元。

    社会福利制度对民众的保障有一定限度,以劳保而言,只能视为上班族基础的给付保障;公司团体保险建立于社会保险(劳工保险及全民健保)劳动法令(劳动基准法,劳工退休金条例)的环境给予员工更进一步的安全规画。

    虽然政府积极推动各项社会福利,相对民众的保障需求仍有一定缺口,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绝对无法满足所有员工的需要,员工想要更好的福利得自己另外规划。团体保险同时提供自选方案就是在此需要之下的因应之道。

    一般上班族只会想到赚钱、投资,却忽略「保障」的必要性,以理财金三角而言,最下层就是保障,一如盖房子必须打好地基。经由团体保险自选方案的安排可以借由团体的力量增加员工福利于无形。

    「没有责任就不需要保障了!」企业主为员工的基础在于投保的责任是为了保障员工及其家属的经济生活水准,当然法律的规定一定要先行安排。为员工建置一套完整保障,可分为三大区块,一是保障,其次为侵权及民事责任,道德责任,最后则是留才及节税。

    笔者服务的张董事长转介绍一个风险管理个案:

    B公司业务经理陈君于96年8月17日为了公司业务与客户洽谈生意后,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据警察机机构查告:陈君于96年8月17日23时10分驾驶小客车于新竹市西大路路桥入口发生事故,经抽血换算酒精浓度为1.70mg/l(超过标准值0.25 mg/l)。陈君车祸死因为:头胸部挫伤,胸腔内出血以致身故。

    陈君为公司高级干部B公司亦曾为陈君投保50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可是当事故发生时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除外责任(原因),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残废或伤害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要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骑)车,其吐气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过道路交通法令规定标准者。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乱及其它类似的武装变乱。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热、辐射或污染。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因为陈君事故系酒后驾车所致(血液酒精成份超过道路交通法令规定标准),B公司为陈君所投保意外事故保险无法理赔。B公司基于陈君事故前仍为公司应酬以致,在申请劳工保险死亡给付时乃以职业灾害死亡给付向劳工保险局提出申请,经劳工保险局核定后依据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四条:被保险人上下班,于适当时间,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之应经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之伤害,视为职业伤害。

    第18条:被保险人于第四条、第九条、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视为职业伤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为。    

二、 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者。       

三、 受吊扣期间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驾车者。 

四、 经交叉路口闯红灯者。

五、 闯越铁路平交道者。 

六、 酒醉驾车者。        

七、 行驶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 逆向行驶单行道或跨越双黄线行驶者。

    驳回职业灾害改以普通伤害死亡给付。B公司很有心为员工规划团体保险福利,当事故发生时无济于事,就连日常被强制规定投保的劳工保险也无法以职业灾害申请较高给付。

    团体保险建立在劳基法的基础增加团体人寿保险的福利在于民事以及道德责任。员工为了B公司应酬交际致使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酒驾违法伤害保险无法理赔,企业主明知员工是为了B公司而有之事故,纵然排除法律责任亦难免道德赔偿更何况其它员工的向心力。所以企业主的员工风险管理策略用团体保险规划,不能仅以伤害保障,否则美其名曰平安保险事实上将因保障不足而漏洞百出。

    完善的风险消化方案必须建立在企业风险的完全补偿以及员工工伤病的整合规划。企业风险的完全补偿得以现有产寿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及劳动基准职业灾害合约来提供解决办法。其费用以产险公司较具竞争优势,更何况雇主责任保险本非人寿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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