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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http://www.etest8.com时间:2008-04-08】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质量,提高公估工作效率,促进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保险公估机构现行业务流程,借鉴国际保险公估业务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进行工商登记、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指持有保险监管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公估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估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技术为基础,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使保险公估作业能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保险公估机构在出具保险公估报告时,应参照本规范附件列明的主要险种的理赔公估报告格式。

第二章  保险公估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估服务必须坚持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性、廉洁性、合作性、保密性原则。
      1、客观性原则:秉持公正立场,实事求是,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分析,真实、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2、独立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
      3、公正性原则:保持中立立场,不受单方利益影响而有所偏倚,不利用专业优势的地位与手段,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
      4、科学性原则:坚持科学求实精神,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性、定量分析,不主观臆测。
      5、全面性原则: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及处理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勿有遗漏。
      6、廉洁性原则:清正廉洁,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职业中所掌握的公估服务单位的资料和情况牟取私利,不向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的馈赠礼品和好处,也不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求之外的任何要求。
      7、合作性原则:紧密依靠各有关方面和人员(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技术专家等),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保证公估工作顺利开展。
      8、保密性原则: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与委托人委托范围经营业务。

第三章  风险评估服务规范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通过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告知客户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识别和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估测损失发生的频率、幅度、损失严重程度、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为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或避免风险的发生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应包括:1、接受委托;2、登记受理、立案;3、选派工作小组;4、制订风险评估计划;5、实地风险检查;6、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7、提交正式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间、费用及委托结果等。
      第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在较短时间内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委托事项制订评估工作计划,详细说明需要委托人和被评估方提供何种帮助,如:需要现场收集的资料、需要检查的内容、需要协助的人员、需要进行的测试等。风险评估小组也应尽可能从多方面收集被评估标的的相关资料,包括标的所处的平面图、主要设备的情况、标的所在地方的水文地质资料、消防设施、以往损失记录、财产明细、以往的查勘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进行现场风险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明确,采取看、问、听、议等多种方法进行,并注意做好详细的记录。在条件许可时应邀请委托方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尽可能多收集风险评估所需的原始材料,为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约定期限内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审核无误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报告摘要;保险单内容;被评估方及标的概况;标的所在地区的地质情况和平面布置;自然灾害风险评价;意外事故风险评价;最大可能损失分析;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整改建议等。

第四章  理赔公估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理赔公估是指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主要程序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完成初步调查后出具初期报告、结案时出具终期报告。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
      1、在接到委托人正式的委托要约后,保险公估机构应立即填写《公估案件立案登记表》。
      2、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实施立案评审制度,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委托。
      3、保险公估机构同意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定《保险公估委托合同书》,或由委托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此后方可正式开展公估作业。
      第十五条  立案
      保险公估机构在决定受理委托方的委托后,应依照以下步骤立案:
      1、向委托人索取保险单(批单)或其复印件(未使用标准格式条款的保单、特殊险种的保单、其他非常用的保险凭证应当索取相应的保险条款)和投保单或其复印件,以及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通讯联络方式。
      2、进行立案登记和立案编号:详细记录被保险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出险日期、出险地址、出险原因、受损财产项目等情况,同时进行立案编号。立案编号根据受理委托日期的先后顺序,分险种、分类别进行编制。
      3、建立公估案件业务档案。在登记立案后,应将委托书、立案登记表、保险单(批单)抄件、被保险人提供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通讯联络方式[联系人、联系地址及电话(传真)号码]等建立专卷和案袋,有关该案的各种单证、来往函电、文件、影像资料等,均归入此案袋内。
      第十六条  公估的准备工作
      1、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认真拟定查勘计划或方案,准备好查勘的用具,力争用最短的时间作好准备,奔赴灾害事故现场。
      2、保险公估机构应认真进行单证审查、资料准备,将一切相关单证收集齐全,对索赔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要收集其他损失证明单证。
      3、确需委托技术鉴定机构时,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与技术鉴定机构签订“技术鉴定委托合同”,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时限及费用标准。
      第十七条  现场查勘与调查取证
      1、在进行现场查勘时,必须要有被保险人一方的代表参加。
      2、查勘第一事故现场时,应协助客户采取施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查勘人员必须详细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整理出“受损财产核查清单”,为确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作准备。
      4、现场勘验调查中,要全面细致地提取各种物证及估损依据,听取现场人员对灾害事故的描述,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
      5、通过事后调查取证,核实出险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及相关证物,核查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等,确保调查取证的公正性和调查取证结果的真实、完整、准确。    6、现场查勘完成后,查勘人员必须将委托人提供的以及现场搜集到的所有材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并分类汇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1)保险单(批单)或其复印件、委托书、往来函电等。
      (2)出险通知书、事故报告、报损清单、施救整理费用清单、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3)现场查勘记录
      (4)受损财产核查清单
      (5)施救整理费用核查清单
      (6)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帐卡、出入库单据、其他原始凭证。
      (7)专家或技术鉴定机构的意见及建议
      (8)向其他咨询机构或部门对有关受损财产的规格型号、性能、单价、修复费用、有效期等的咨询情况。
      (9)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应有正确的时间标识)。
      (10)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确定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根据查勘及调查取证结果,对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2、如有必要聘请行业专家介入保险责任确定时,应向委托方提出建议并取得委托方的许可。
      3、为使理赔估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理案件时,务必作到查证和理赔估损同时进行,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4、对于涉及拒赔或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案件,应及时和保险当事人沟通,并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完成现场查勘和调查的初步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即时报告,7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期报告,初期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被保险人的情况以及简单的风险评述;
      2、事故发生的日期和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意见;
      4、除外责任因素的分析和其对保险责任的论证;
      5、损失的初步估计以及残值处理方案;
      6、代位追偿的可行性;
      7、足额投保问题和赔偿准备金的建议。
      初期报告须经保险公估机构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发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损失核定
      1、根据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编制损失核定表。保险单对保险标的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损失核定表应相应分项编制。     2、合理核定残值金额。对经施救后可改作他用的受损保险财产,应本着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正确估算残值金额。    3、准确核定保险事故的施救费用,编制保险事故施救费用核定表。    第二十一条  损失理算
      1、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和施救费用核定后,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应根据保险合同,正确计算理算金额。
      2、计量单位应统一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二条  编写终期公估报告
      1、终期公估报告应该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事件描述真实客观、文字叙述简明扼要、依据合法有效、公式运用正确、数据理算准确。
      2、责任明确、损失金额较小的案件,应在现场勘验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终期公估报告;其它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终期公估报告。
      3、终期公估报告内容除公估人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损失金额与保险责任确定等的叙述作为报告的主体外,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公估委托书;
      损失确认书(原则上由保险双方确认);
      损失理算表;
      保险单、保险清单;
      现场查勘报告;
      证人证言记录;
      损失清点表;
      被保险人索赔报告;
      有关部门的证明或裁决文件;
      财务帐册资料;
      其它与报告相关的单据或单证;
      事故现场照片(应有文字说明)或录音、录像带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终期公估报告质量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确定各级负责人对公估报告的审核权限。公估报告须按审核权限规定逐级报送有关责任人审批、签字,经保险公估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方能正式对外提交。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公估业务的详细记录,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广东省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各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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