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设计师(职业定义):从事广告设计管理、创意与制作的专业人员。
2.广告设计师(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视觉表达能力,动手能力强,无色弱。
3.广告设计师(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上机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广告设计师、一级广告设计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4.广告设计师(申报条件):三级广告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三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级广告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一级广告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广告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广告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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