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颁布了《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河北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否则不予上岗。
据介绍,河北省除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可申请教师资格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也可申请。实施该制度旨在吸引社会各界优秀人才申请教师资格,从事教育工作,壮大教师队伍。同时,促使在职教师主动适应教师资格制度的新形势,自觉提高业务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新办法规定,“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据了解,除师范类毕业生外,其他社会人员进入教师行业需要通过相应考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
依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分为7种: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