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云南省财政厅颁布的《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10类会计工作者,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这10类人分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时,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应当查验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就可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院校的会计类专业在校生,在校期间可以报名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凭毕业证书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成绩通知单,即可向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直接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也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也要填写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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