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考试简介
矿产权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矿产权评估业务的人员。
2000 年 8 月,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2000]82 号),国家开始实行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科目设置
①法律学与财会学基础;②矿产资源勘、采、选基础;③矿业权评估方法基础;④矿业权评估案例分析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 10 年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 8 年相关工作经历。
(三)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 5 年相关工作经历。
(四)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 2 年相关工作经历。
(五)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前,长期从事矿产权评估管理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核认定,取得矿产权评估执业资格证书。
五、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报名及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2007 年 月 日(本站注:按惯例应在5月)
七、相关文件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2000]82 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5 年第 1 号—— 2005 年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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