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据
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二、考试条件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 (三)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四)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 (五)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法律与财会学基础、矿产资源勘采选基础、矿业权评估方法基础、矿业权评估案例分析
四、注 册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并由该矿业权评估机构在三个月内到注册管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矿业权评估机构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矿业权评估师岗位上工作。 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在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矿业权评估师变换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应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要注销其注册登记,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脱离矿业权评估师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三)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执 业 矿业权评估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矿业权出让评估业务; (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 (三)矿业权评估咨询; (四)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它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