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企业: 下列拍卖师到2006年12月31日执业有效期已满,应按照规定办理执业资格证书年检注册手续。 第三期(030291-030563) 第六期(0601110-0601674) 第八期(0801972-0802294) 第十期(1002616-1002966) 第十二期(1200001-1200471) 第十四期(1400001-1400289) 第十六期(1600001-1600488) 第十七期(1700001-1700950) (上述注册于上海市、广东省、四川省、黑龙江省、新疆区五省(区、市)的拍卖师,其执业资格年检工作将在网上进行试点,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另行通知。) 拍卖师年检工作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拍卖师申报 上述拍卖师应按照《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程序》(中拍协字[2005]第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2006年12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进行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申请表》(附件1); 3、拍卖典型案例分析文章一篇(要求见附件2); 4、年检费10元; 对于第十期拍卖师,由于今年要换发新证书,年检初申报材料除了上述第1、2、3项外,还需另外提交下述两项: 1.两寸免冠近照2张; 2.年检费10元、新证书工本费10元,合计20元。 未设立拍卖行业协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师应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上述材料直接邮寄至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凡已设立地方拍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拍协不再接受拍卖师个人报送的年检材料。 (年检注册期间不办理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手续。) 二、地方拍协对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 地方拍协应及时转发《2006年下半年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的通知》(中拍协[2006]35号),拍卖企业应督促本企业拍卖师按时年检注册。 (一)地方拍协在收到上述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注册申报材料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初审: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提交的材料是否有虚假成分; 3、有否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4、是否存在拍卖师工作地点和注册单位不符的现象; 5、是否有过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由于拍卖师本人的原因给拍卖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7、在暂停执业资格期间的,是否主持过拍卖会; 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 申请年检注册的拍卖师有以上情形的,地方拍协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报中拍协;对无上述情形的拍卖师,地方拍协负责人应在《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协会公章。 地方拍协应认真履行对本辖区内拍卖师的年检初审工作,并于2006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拍卖师上半年年检注册的相关材料分期、按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与报表(附件3—5)及年检费每人10元,一并寄至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 (二)地方拍协进行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扣留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材料; 2.不准擅自提高年检费收费标准; 3.不得对拍卖师提出年检工作之外的其他要求。 三、中拍协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 对地方拍协报送的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材料进行核查后,符合年检条件的加盖注册专用章,统一寄回地方拍协。地方拍协应及时将年检合格的执业资格证书发还拍卖师本人。未成立地方拍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资格证书年检后,直接寄回拍卖师所在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 1.已注销、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被暂停执业资格期限未满的; 2.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及补课的; 3.已不从事拍卖业务的(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 4.年检注册材料不完备的; 5.经查实在执业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将在2006年12月31日后7个工作日内,年检结果通知持证人所在地方拍协,由地方拍协转告持证人。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结果公布 通过年检的拍卖师名单将在中拍网上予以公布。对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及经查实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拍卖师,按《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分别予以暂停执业资格、注销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的处分,并以文件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注意事项 对例行年检的,中拍协不再向拍卖师下发执业资格年检注册的书面通知,有关执业资格年检注册的信息请在中拍网(www.caa123.com)上查询。 六、联系方式 单 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 编:100834 电 话:010—68391817 68391857 传 真:010—68391817 联系人:李金池 王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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