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拍卖企业:
长期以来,拍卖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发票问题一直没有妥善解决。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各地税务部门对拍卖企业征税情况各不相同,也没有针对拍卖业中介服务的特殊性出台有效的征税政策,给拍卖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许多困扰,造成不少拍卖企业在发票问题上各显其通,或各自与税务部门约定征税办法,给拍卖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上海拍卖行业协会、全国人大代表蔡鸿生先生均先后多次向国家税务部门反映情况,致力于拍卖业征税政策的彻底解决,现已取得了良好的进展。
去年10月28日,本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批印冠名的拍卖行中介服务发票的通知》,规定发票的大写金额只能是收取中介服务费的金额,而成交价只能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此“通知”引起本市各拍卖企业的强烈反响,许多企业纷纷要求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协会在充分听取了企业呼声的基础上,向市税务局递交了请示报告,从有利于上海拍卖市场的发展、维护买受人的利益和规范拍卖企业运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三届会长林一平、现任会长徐勉之以及秘书长周建国多次赴市税务局进行协调,与市税务局共同探讨解决本市拍卖企业税收发票的有关政策。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日上海市税务局签发了《关于批印冠名的拍卖行中介服务发票的补充通知》,规定“允许拍卖行在开具中介服务发票时,分别填列拍卖品成交价、中介服务费及合计金额”,使上海拍卖公司发票问题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并为全体拍卖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补充通知”的出台,说明了行业协会发挥“代表、服务、协调、自律”职能的有效性,也反映了政府机关,特别是税务局为企业所想的高效工作作风。现将市税务局“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以便全行业贯彻执行。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20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