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概述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合同法》共23章428条,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本节主要讲述总则的内容。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包括: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合法和鼓励交易原则。
三、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 的基本程序,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标准。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 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 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的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强制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生效要件
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六、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元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七、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见合同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
(二)合同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物代替。
2.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外还应按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履行合同。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4.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又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
八、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的解除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合同的解除须具备一定条件。解除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没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合同不能自动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法》根据不同的合同解除种类规定了不同的解除程序。1.协议解除合同。指当事人通过重新订立新合同的办法达到解 除合同的目的,适用于合同的协商解除。2.通知解除。指当事人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无需对方作出答复。适用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请求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
九、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另一方即应负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支付违约金; 4.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