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规范拍卖活动的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间平等关系的民法,与拍卖相关的、属民法范畴的法律规定有24条。同时,拍卖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又由商法调整。此外,间接涉及拍卖活动的法律还有保险法、税法等。德国法律完备,除表现在它从不同法律部门的角度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及权利义务外,还反映在它的许多具体规定上。例如德国法律规定,拍卖标的必须是使用过的旧物,大到工厂,小到一般日用品,新物不得拍卖,除非它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破产企业的财产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二是破产前要降价处理的财产;三是用作抵押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财产。在拍卖物的展示时间上,德国法律规定最短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在拍卖活动进行过程中,德国法 律规定,所有有关人员禁止饮用含有任何酒精的饮料等等。
德国对拍卖的管理实行"双轨制",同时注重体现地方特色,由联邦和州以下的工商企业管理部门给拍卖人颁发执照,并由工商协会实施监督。工商协会属民间组织,既为拍卖活动参加者提供咨询,也为政府机构提供咨询,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审查从业者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可信,有无犯罪记录及是否处于财务困难的状况中,如是否领取破产人员的救济金等),然后向政府机构出具证明。在德国,拍卖属特殊行业,拍卖前两周要公告,并在上报管理机构的同时抄送工商 协会,由协会审查拍卖物的合法性等。拍卖执照发给个人,法人出问题也落实到个人承担。拍卖师要具备任职资格。尤其是不动产拍卖者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专门知识,由工商协会实施考核。在德国, 法律规定任何拍卖活动只能通过委托进行,只有拍卖行才有拍卖资格。政府机构对公物处理,原则上也是通过委托的方式,法律规定政府机关不得从事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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