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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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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6-01-06】 【
来源
:易考吧】 【
阅读次数
: 】
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5]第7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已于2005年11月18日公布了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便于我省广大考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在“江西司法统一考试网站”上进行了转发。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0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审核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一)达到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5年12月1日起30日内,向当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一),要求考试合格人员逐项如实填写,并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回。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司法局留存,两份报省厅考试处。
(二)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或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含本省内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自即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进行确认。具体确认办法是:申请人应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其原始报名表的备注栏内,填写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B类或C类),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确认手续完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再到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各设区市司法局考试部门应即时将资格申请人确认后的报名信息资料,汇总报省厅考试处,由省厅考试处统一转递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1、《2005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暂住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勿需再送省厅)。
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各地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写出设区市司法局初审报告。特别提示: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上,必须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拟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2005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初审不予授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2005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三)。
各地登录呈报登记表,应按三种不同的报名情况分别登录汇总,即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30—359分的应试人员。
上述两种表格应作为各设区市司法局初审报告的附件与申请人的申请表等材料一并于2006年1月3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呈报时间。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司法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审工作,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工作严谨细致,岗位责任明确,操作程序规范。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户籍和学历审查过程中,如有异议或发现问题,必须进行查证(学历问题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和认证,网址:http://www.chsi.com.cn)。
请各设区市司法局严格按照以上通知要求,全力以赴,尽职尽责,把这项社会关注、考生关心,事关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队伍发展的重要工作做好。
附件:一、《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2005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
三、《2005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报:司法部
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发: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处、公证处、律师处、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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