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几点说明
一、 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劳部发[1994]98号(1994年2月22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学识、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依法独立开业的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
二、 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部发[1994]98号(1994年2月22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我国实行国家行政权力机关颁证。
三、 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社厅发[2000]12号(2000年7月1日)《劳动法》第八章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想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该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出国、司法、公正有效。
四、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总体目标
劳培司字[1997]54号(1997年8月22日)按照《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凭证上岗。
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明显增强,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并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要在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国家财产、人民健康安全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推行与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监察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2000年3月16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的待遇
劳部发[1994]98号(1994年2月22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作为申请办理开业的有效证件,是境外就业、出国劳务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企业当年新取得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人数范围,按照高级技工人均每月50元、技师人均每月100员、高级技师人均每月150元的标准适当核增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允许成本列支,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在严格考核基础上的工资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技术工人的其他待遇。高级技师应比照高级工程师,技师应比照工程师,高级技能比照助理工程师,中级技能比照技术员的待遇确定。
六、 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
劳部发[1997]258号(1997年8月25日)职业介绍机构将本地区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告,在审核招聘简章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有关规定,并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对希望从事技术工种职业而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指导他们到相应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录用。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求其参加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指导用人单位在技术工作岗位上大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对经考核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