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01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现将《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