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统一制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发放。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照片骑缝处加盖中评协钢印起生效。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后,地方协会应当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只限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保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补办。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其补发证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并由转入地方协会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机构名称”栏目加盖“变更”章,同时填写“转所记录”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30日内收回并上缴中评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暂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所在省区市代码、初次注册年份和序列号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终身不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业务名片上标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用于签署评估报告的有效印鉴,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式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本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上使用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各地方协会制作并下发。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管理使用,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印鉴。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本人印鉴应当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上记载本人签名和本人印鉴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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