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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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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专栏】 【更新时间:2009-07-30】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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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文号](86)职改字第56号


  [颁布日期]1986.04.10


  [实施日期]1986.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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