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导航 - 考试书店- 易考吧网校 - 考试软件 - 易考吧视线- 学习卡- 在线留言- 广告服务- 面授培训
保险公估考试网
您在保险公估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保险公估 >> 行业动态 >> 文章正文

重要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9-24   【易考吧保险公估考试门户网   考试软件   网上培训

编辑推荐:
2009年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宝典软件
2009年各类资格考试网络辅导课程
2009年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更多信息请访问:易考吧保险公估人考试专栏



来源:易考吧-保险公估考试网

编辑:[rucy] 【纠错

上一页1 2 下一页

收藏此页】 【】 【打印】【回到顶部
文章搜索:
 考试用书
 看了本文的易考吧网友还看了

版权声明 -----------------------------------------------------------------------------------
    如果易考吧保险公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保险公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王亚柯:王亚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在核…详细
娱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