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浙江台州学院论坛上,有关收取重修费的争论异常热烈。不少学生透露,高额的重修费甚至已让一些挂科较多的学生没了吃饭的钱,原因是他们不想告诉家长自己考试不及格。还有些学生即使只交了一、两门重修费,但总觉得心理上极不平衡。当地教育部门则表示,学校实行的是学分制,收取重修费完全符合规定。
据我所知,各地高校收取“重修费”,原来一般为每学分30至60元不等,今年有的学校涨到了80元。各校的收费标准不一,使相当数量的“重修生”们心理失衡,叫苦不迭。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重修费”该收多少属于教育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得到学校和学生双方确认、同意,方可实施。根据《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在我看来,“重修费”属于计划外收费,严格地说是不应当收取的。
也许有人会说,收取“重修费”系高校自主管理的项目,也是高校长期以来的传统做法。《高教法》也明确规定要“加强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所以,收取一定数额的“重修费”,既未违规,还可达到“以罚促学”的目的。就算这一“说法”成立,我以为,那也必须按照当地财政、税收、物价、审计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能一校一个价,一年一个价,年年往上涨。收费标准随意性太强,或者“左邻右舍”差别太大,都是不合情理的。何况,收取“重修费”一旦成了学校的“创收”项目,再加上资金管理不阳光,极易滋生腐败,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再说,高校学生已经交纳了昂贵的学杂费,由于学习不认真或其他原因,以致考试不及格,对其本人和家长来说,心理上的压力已经够大了。适当收取“重修费”,以示惩戒,也就够意思了。倘若开价过高,一方面会给学生家庭增加新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未必能促使学生发奋读书,说不定反而会使他们产生“花钱买学分”的错误判断。
因此,我认为,既然高校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的重任,教育改革就不能完全照搬企业市场化的做法,而应当以人为本,重教轻罚,通过多种渠道,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然的话,这个费那个费,你就是收得再多,恐怕也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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