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垫江县一位乡镇教师刘非(化名),2007年末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却因曾经的“一夜情”而被渝中区人事局拒绝录用。该教师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重庆市渝中区法庭近日予以立案。(参见3月28日《重庆晨报》)
该新闻经媒体披露后,网络舆论多数认为:人事部门拒绝录用的理由不能成立;然而换一个角度可以预见,倘若有着“一夜情史”的刘非被录用,同样会在网络上发酵成一个极有争议的话题。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大众从来都难以达成共识,即便在西方国家,公众舆论对于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瑕疵同样不能容忍。近年来,我们在用人政策上不再一棍子打死,也不再以清教徒般的道德圣洁来要求普通公务员的行为举止,但在老百姓的内心,仍然希望那些吃国家俸禄者在私生活上“干干净净”———在这样的民意基础下,我们就可以理解刘非被拒绝录用后的坊间纷争为何莫衷一是。刘非在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虽不能被评为优秀,但获得了“称职”,随着后来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的当选,以及他在公务员考试中的优异成绩,其道德瑕疵渐渐淡化,于是才有“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舆论声音出现,实属再正常不过。
需要指出的是,刘非是在政审过程中被拒绝的。在刘非本人看来,渝中区人事局拒绝录用是一种歧视。因为他查阅了与公务员相关的法规,发现其中并无禁止招录受过党内警告处分人员的规定。也许正是因为主考方对法规的尊重,所以受过党内警告处分的刘非,能够过关斩将获得同组面试第一的成绩。只是最终,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刘非的一夜情史,就成了有关部门拒绝录用他的“把柄”。
与一些省市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出现的相貌歧视、性别歧视、疾患歧视不同的是,所谓“品行歧视”并非一种恶意歧视。事实上,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行作出过明确界定。那些因为相貌、性别、疾患而受歧视者,往往无法通过后天个人的努力,轻易改变受歧视的地位;而“品行歧视”则可以转化为对“受歧视者”的道德自律鞭策,它包含着公众对公务员道德纯洁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从总体上看,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公众对国家公务人员行使监督权的。
当然,在近年来官员包养情妇丑闻层出不穷的现实对照下,刘非因为一夜情的“小过失”而落选,多少显得有些“冤”。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冤”其实是建设政治文明必须付出的代价。一个社会若没有道德理想,将变得暗淡无光。倘若有着“一夜情史”的刘非被“不拘一格”地录用为公务员,就等于划定了一条道德宽容的“国家尺度”———用这样的尺度一丈量,官员长期包养情妇、热衷于光顾色情场所,大概都是可以被宽容和特赦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