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中共辽宁省铁岭市委对外宣布,决定责令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这被一些网友视为政府送给公众的一份过年大礼。面对这份礼物,作为引爆“西丰事件”的当事人,笔者却感慨良多。
警察抓记者:秀才遇到兵
2008年的元旦期间,出差贵州的笔者先后接到《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及其丈夫的电话,获知朱文娜在新年第一期《法人》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报道了辽宁 “西丰县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征地拆迁违法等问题以及由拆迁补偿引出的一起“短信诽谤案”——女商人赵俊苹因对拆迁补偿不满编发手机短信批评、控告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诽谤罪追诉。朱记者得到消息,文章发表后此引起了张志国的不满,可能会派人来抓她。最早接到朱文娜丈夫的电话时,笔者根本不以为意,觉得这种事情绝无可能发生,毕竟朱记者的报道是职务行为,无论报道本身是否存在问题都不应该由记者对外承担责任,更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作为曾经与朱记者一个办公室的同事,笔者对她也多有了解:这不是一个做事没有分寸、没有原则的人,其作为一个有着十多年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老”新闻工作者,也断不会在一篇批评小小县委书记的稿子中给人留下什么把柄。虽如是想,但因连续接到朱文娜夫妇的电话,感受到他们的不安以及需要帮助的急切愿望,笔者还是决定提前结束在贵州的行程,并于3日晚深夜赶回了北京。
1月4日上午,笔者刚起床不久,就接到朱文娜丈夫的电话,说西丰县真的来人了,朱文娜已经联系不上,不知是不是已经被带走。笔者立即给老朋友、《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打电话,问朱记者的下落。王声音低沉,说正在办公室开会,朱没事,并告诉笔者西丰县委宣传部和政法委的领导到了报社,提供了很多证据,反映记者的报道与“事实”有出入,而且对来人提供的一些证据反映的“事实”朱记者并不掌握。笔者当即表示,记者只能做到自己的报道有依据,而不可能掌握与报道“事实”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方提供多少证据都不意味着记者的报道一定有问题。笔者告诉王,要坚决维护记者的权益,无论如何不能让人把朱记者带走。王表示他们会妥善处理。得知朱没事,也不是警察抓人,笔者也就放了心,并电话告知了朱的爱人。
下午5时左右,朱文娜的爱人再次给笔者打来电话,说接到《法人》杂志社的电话,西丰县来了刑警,要抓朱记者,朱已经离开报社。笔者当即表示,无论如何先让朱记者不要见警察。随后,笔者又接到之前安排当晚共进晚餐的王丰斌总编的电话,说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正在其办公室,让笔者去其办公室。到王办公室后获知,由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警官陪同而来的西丰县公安局刑警正在杂志社另一间办公室,等着要见朱文娜,并得知对方带来了对朱文娜进行“诽谤罪”立案的证明及《拘传证》。同时获知,上午《法人》杂志根据西丰方面提供的朱记者不掌握的诸多“证据”,已经发了一个表示要对记者报道所涉问题作进一步复核,要求其他媒体不要转载之前《法人》杂志发表的朱记者的文章的声明。(《法人》杂志发表声明后,很多之前转载朱文娜报道的网站所转载的相应报道都被删除。)王丰斌总编还告诉笔者,他已和西丰警察说好,在对方保证在不带走朱文娜的情况下,可以让朱文娜来跟他们见面。在与王丰斌总编的谈话中,王对自己记者的报道似乎一直没有底气,甚至有些怀疑自己的记者是否能够摘得清自己,表示此事在法制日报社里传开可能会对朱记者不利。笔者当即指出,一个媒体负责人不可以不信任自己的记者,也不应该轻率发表否定自己报道的声明;而在警察对一个履行职务行为的记者进行诽谤犯罪立案并予拘传的情况下,记者的报道无论有多大的问题,都不再是编辑部需要面对的问题。本人明确反对让朱记者与西丰警察见面,认为对方对朱文娜进行刑事诽谤犯罪立案的作法是根本错误的,违法的,骇人听闻;即使对方保证不带走朱文娜也不能让朱来跟对方见面,因为谁也不能阻止对方将朱记者带走,谁也担保不了朱的安全和自由。随后,本人要求与西丰警察见面,给他们“普普法”。王总编似怕笔者坏了他们的事,反对笔者正面接触西丰警察。于是笔者只好立即电话通知朱文娜的丈夫,无论是《法人》杂志还是法制日报领导让朱文娜来见警察都坚决不见,因为没有人可以为其安全和自由提供担保,而且朱记者也没有义务配合他们违法办案。最后,笔者建议王丰斌总编先打发警察走人再说,表示既然他们要找的是朱记者,而朱并不在办公室,且已是下班时间,他人没有义务无谓地陪着他们在办公室等朱记者来接受拘传,如果对方执意要找朱记者,可以下周一上班再来,不能因此耽误了我们晚上的饭局。
或许是信服了笔者作为一个执教媒介法的法律学者和执业律师对警察抓记者行为违法的严重性、恶劣性的分析,以及对该事件处置的意见,王丰斌总编随后与西丰县委宣传部、政法委的负责人通了电话,告诉他们警察抓记者的事可能比记者报道所涉的问题严重一百倍,让他们好好掂量一下。同时,王也向等候在《法人》杂志社的警察表明,他请教了一位法学教授、律师,专家说警察抓记者的作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产生恶劣的影响,让他们好好斟酌行事。
之后,西丰警察经过一番请示,然后留下了几个表示要讯问朱记者的问题,便离开了《法人》杂志社。当得知警察要离开,笔者准备出门“欢送”时,西丰警察已经离开《法人》杂志编辑部,只见陪同来的北京警察还在与《法人》的副总李硕秋先生在沟通着,便上前递了一张名片,要求这位北京警察转告西丰警察:此事很恶劣,后果很严重。此时,笔者已经酝酿着,如何将此事推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西丰事件”的“点火”与“灭火”
1月4日晚,与王丰斌总编等朋友共进晚餐。席间,大家的话题不离警察抓记者的事。行事稳健的王丰斌明确表示不希望此事张扬出去。但笔者认为此事是一个重大的公共事件题材,事关整个媒体舆论监督环境建设,而不是一家媒体的私事,不应该由一家媒体压下来,而且张扬出去对《法人》杂志没什么不好。因此,当晚席散后,笔者即知会了中国青年报著名记者刘万永,次日又告知了新京报记者杨继斌,并约请刘万永与杨继斌于次日与朱文娜记者及其爱人见面。
5日中午的见面,杨继斌还带来了南方周末的记者朝格图。三位记者敏锐地意识到警察抓记者的事,将成为一个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在5日中午见面后,朱文娜夫妇及笔者即开始全面配合记者的采访工作。当晚,朱文娜报道所涉“短信诽谤案”被告人赵俊苹的律师高义宝与记者见面,介绍情况。次日赵俊苹的父亲及姐姐也赶到北京接受记者采访。因南方周末出报日期在周四,为相互配合,刘万永、杨继斌与朝格图三位记者经协商,决定一起在周四见报,以形成足够的声势。
6日晚,因从刘万永处得到警察抓记者讯息的著名网友十年砍柴(法制日报记者李勇)在自己博客上披露相应消息,南方都市报记者准备次日将发稿。因无法说服南方都市报暂缓发稿,新京报记者杨继斌及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万永也只好扔下自己的“同道”朝格图,连夜采访,赶在各自报社当天截稿之前写出稿件,于次日发稿。当晚,笔者也连夜通知熟识的朋友们(特别是评论界的朋友),关注次日的相应新闻,一起推动这一公共事件,共同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维护舆论监督环境。
1月7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同时推出了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的报道。一时,警察抓记者事件成为舆论的焦点,相应新闻在各大门户网站跟帖如潮。仅7日上午,警察抓记者事件的新闻在搜狐、新浪两大网站跟帖都达到了上万条。各网络媒体对相应新闻也纷纷转载。全国各地以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媒体也纷纷跟进,对此事件进行采访。1月8日,各地媒体都介入了对警察抓记者事件的报道和评论。其中南方都市报甚至发了整版评论!网上更是评论如云。
一个公共事件就此形成。朱文娜记者因批评报道被以诽谤罪立案及其报道的公民赵俊苹反映问题被以诽谤治罪的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西丰县有关当政者以言治罪的恶行;“史上最牛县委书记”张志国一日之间闻名天下。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西丰县有关领导于8日通过新华网表示,对记者的刑事诽谤犯罪立案和拘传“不妥”,已经予以撤销。
正在有关媒体记者纷纷集聚北京及辽宁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的报道将向纵深发展之际,8日下午,各大媒体被告知,暂停报道。已赴北京及西丰县采访的多家媒体记者被召回。 9日,西丰有关部门到法制日报赔礼道歉。
在西丰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到法制日报赔礼道歉之时,笔者则正赶赴西丰县,向有关部门索取撤销对朱文娜记者刑事诽谤立案的文书。向当事人送达撤销案件文书本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但笔者在向西丰县公安局索要撤销对朱文娜记者刑事诽谤立案的文书时却遇到了不小的周折。笔者10日上午9点到达西丰县公安局,要求对方提供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局有关负责人似如临大敌,不知如何是好。把笔者安排在信访室候着,他们开始研究、请示、汇报,直到下午3点,才将撤销案件决定书提供给笔者。其间,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曾问笔者向当事人提供撤销案件决定书有无法律依据,笔者径问这位负责人:“如果法院一审判你有罪二审口头判你无罪你是不是要向法院要一份二审判决书啊?”否则,你用什么证明你无罪呢?!为给对方施压,笔者最后表示,如果公安局不提供撤销案件决定书,笔者就不要了,立马回北京,但公安局要认识到这将又是一个严重违法事件。而公安局的政委在此期间也打听到了西丰警察到北京抓人时被《法人》杂志总编“请教”过的那位“教授”就是本人,似乎对本人生出了一些敬意,而且似乎也意识到不向笔者提供撤销案件决定书可能还会生出事端,因而最终把撤销案件决定书给了笔者。
9日以后,虽有媒体仍在对西丰警察抓记者事件发表评论,并有多家媒体对朱文娜报道涉及的西丰县存在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报道。但相应报道及评论已不再被各大网站推荐,相反,有关报道未上网或上网后很快被删除。
《法人》总编辞职:西丰县委书记遭遇“自杀式袭击”
警察抓记者事件成为公共事件后,特别在中国青年报和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重庆晨报等媒体曝光西丰县野蛮拆迁、暴力迫害上访群众等诸多严重问题后,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制造赵俊苹短信诽谤案和警察抓记者事件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呼吁有关部门对张志国予以问责。与舆论期待背道而驰的是,对人人言诛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铁岭市委直到2月4日才召开常委会,决定责令其辞职。而之前,张志国竟然出现在新“当选”辽宁省人大代表的名单上。据悉,这是辽宁铁岭市委个别领导为保张志国而做工作让其当选省人大代表以给其增加政治砝码。
公众在对明显存在违法问题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问责的苦苦期待中,被一条消息惊得目瞪口呆:《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在1月24日宣布辞职了。 王丰斌的辞职让很多人联想到其在西丰事件中发表的公开声明。在警察抓记者事件中,王丰斌对法制日报社的作法持有不同意见。在法制日报社一心想内部解决,将警察抓记者一事“和谐”掉,对关心此事的全国媒体没有表态,在公共舆论中失语,同时要求有关部门控制媒体对警察抓记者事件报道的情况下,王丰斌不断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在1月9日西丰县有关部门到法制日报赔礼道歉前以《法人》杂志总编身份发表公开声明,宣称“几天来,围绕着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我刊记者一事,法人杂志社接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来电和来访,社会各界以及媒体同行们给与了朱文娜记者以及法人杂志最广泛的关注、关心和声援”,“大家关注这一事件,关心法人杂志记者的命运,不仅仅是在支持声援笔者们这样一个小小的编辑部,更是体现了全社会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的强烈关注,表达了媒体同仁对舆论监督环境改善的一种期待。倘如此事真能对大家期待的共同目标有所推进和助益,那将是法人杂志全体同仁的幸运”,“舆论监督报道遭遇诽谤立案,新闻记者遭遇警察拘传,这不仅是新闻媒体的悲哀,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耻辱”。 笔者是在1月9日赴西丰县索取公安机关撤销对朱文娜记者刑事诽谤犯罪立案手续的途中接到王丰斌电话,得知其就西丰事件发表声明的。在这之前的1月7日、8日,笔者曾鼓动王丰斌以《法人》杂志总编身份站出来表态,捍卫媒体的尊严,维护公共利益,并向其分析利弊,断言其作为一个媒体人如果因维护公共利益而不得不离开法制日报,在本行业并不会真正失去什么。1月8日,在法制日报社已明确要求报社人员不得接受媒体采访的情况下,王丰斌仍然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朝格图的专访(可惜到南方周末出报时已有禁令未能刊出)。此时,笔者就意识到其离开《法人》杂志总编辑岗位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果然,1月23日,他告诉笔者已决定辞去《法人》杂志总编职务,至于辞职后将做什么,待春节后再定。
王丰斌的辞职使警察拘传记者事件作为一起公共事件本身的公共性进一步得到体现。在笔者将王辞职的消息透露给媒体朋友后,有关朋友立即在博客上作了披露,而南方都市报则公开报道了此消息。王丰斌辞职的消息公开后,迅即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人们对此消息的第一个联想,就是因言获咎。据了解,王丰斌之前的声明中提到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和全国记协等部门,确实让法制日报社有关领导紧张过,但王的辞职却并不是受到了报社的压力。实际上,在这种节骨眼上,任何部门即使对王丰斌就西丰事件发表声明有意见,也不至于迫其辞职。从西丰事件中法制日报社态度的暧昧及王丰斌发表声明的果毅之对比来看,王丰斌的辞职实有跟法制日报社不足与谋的意味。但无论如何,在西丰事件沉寂多日后,王丰斌的辞职再一次让人们聚焦西丰事件,关注县委书记张志国制造的两起诽谤案,在某种程度上无疑都张扬了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维护公民权利的信念,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张志国被责令引咎辞职与王丰斌总编的辞职,让笔者想起了那句名言: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在笔者看来,张志国作为西丰县委书记,在媒体已经充分揭露其严重违法,舆论一边倒地谴责张志国的罪恶行径的情况下,早也失去了人民的信任,早就应该自行引咎辞职了,何需等到组织“责令”引咎辞职!在张志国迟迟未受到处理的情况下,王丰斌的辞职无异于对张志国的“自杀式袭击”。
在张志国遭遇王丰斌辞职的“自杀式袭击”之前,笔者与赵俊苹的一审辩护律师高义宝君就已写好控告书,决定在春节后正式向有关部门控告张志国,并公开敦促张志国辞职的,没想到被铁岭市委抢了先手,提前责令张志国引咎辞职了。但铁岭市委在春节前夕媒体记者多放假过年,公众也忙着过节,无暇关注社会的时节,宣布对公众十分关心的西丰事件的处理,无疑是有技术含量的。
“西丰事件”险些走错方向
警察拘传记者的事,如果不是转变为一个公共事件,也许局面与今天会有天壤之别。实际上,早在警察上门之前,朱文娜记者就根据事前得到的信息向部门领导汇报过西丰县可能来人找麻烦。在1月4日西丰县委宣传部和政法委负责人上门后,《法人》杂志的态度就是摆平,甚至都不想让报社主要负责人知道此事。因此,《法人》杂志在1月4日警察上门之前即根据西丰县委政法委和宣传部负责人的要求,发了声明,称“《法人》杂志2008年第一期刊登了《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一些网络对该文进行了转载;依据西丰方面最新提供的一些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复核,并将核实结果予以公布。在此期间,敬告各网络媒体请勿转载此文”。应该说,《法人》杂志发表这样的声明,就是在向西丰县示弱。后来警察上门后,《法人》杂志与对方的整个交涉过程也都在向对方示弱。
根据笔者在法制日报工作多年的经验,在法制日报社,一个记者的报道如果有批评对象提出了异议和交涉,报社往往都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且往往更容易相信对方,而不太相信自己的记者,非但如此,报社往往还会怀着不信任对自己的记者进行根本不必要的调查。而一个记者一但陷于此境,个人声誉及在报社的前途,也就基本宣告玩完。对于警察抓记者事件,朱文娜记者遭遇的已经不再是一般的“报道不实”交涉,而是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追究,虽然事后从其他媒体的跟进调查报道来看,朱文娜之前发表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是完全属实的,但朱文娜当时处境的危恶是显而易见的。
从后来《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冒着风险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至公开发表声明,直至宣告辞职的胆略来看,他在事件处理的前期试图把问题压下来,而不想把此事弄得全报社都知道,应该说主要是从保护手下记者的角度去考虑的。但也不能不说,王当时对自己的记者并没有充分的信任。而其如果以这样的方式去处理西丰事件,可能根本保护不了自己的记者。
警察抓记者事件经媒体曝光,成为公共事件后,全国记协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期间,笔者曾多次与记协的同志通电话,希望记协旗帜鲜明地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职业的尊严。其中一次通话时,记协有关同志直截了当地问笔者是否了解朱文娜记者的那篇报道,朱文娜记者在对赵俊苹案的报道中是否清白。而在后来笔者电话追问记协对西丰事件的维权措施时,前述担心记者不清白的记协同志告诉笔者,他们准备上报领导拟对该事件采取的措施,包括组织宣传等部门调查记者的报道。笔者对记协同志的想法和作法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记协不应该对记者搞“有罪推定”,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不应该对记者的操守有任何怀疑,否则将颠覆新闻职业存在的基础;记协现在应该面对和作出评价的,是警察对履行职务行为的记者刑事诽谤立案并拘传这一对新闻业的暴行,而不是记者报道本身的问题;对于记者报道,如果有人认为对自己构成了侵权,可以去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或者刑事诽谤自诉,由法院来调查,记协不应该组织其他部门来调查一个记者的报道。记协的同志最后也认同了笔者的观点。
无独有偶,在西丰事件推进过程中,一位得知笔者在推动该事件的法制日报记者给笔者打电话提到,他在向一位报社领导了解朱文娜记的情况时,该领导竟然让他不要瞎掺和,说朱文娜记者报道的线索是从律师那里来的,对记者的不信任之情溢于言表。而一些媒体人在与笔者的交流中,似乎也对朱的报道存有疑虑。
记协面对需要提供维权帮助的记者,首先考虑的不是侵权的事实,而是记者清白与否;而一个报社领导竟然也不信任自己的记者,这实在是今日新闻业的悲哀。难道这些年新闻界的风气已经败坏到新闻记者之间都互不信任,记协这样的部门连维权的底气都没有,甚至到一个报社领导连自己的记者都不敢相信了?!
不敢想象,如果按照前述记协同志原来的想法和做法去处理西丰事件,最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或许,新闻职业面临的将是又一次伤害。
如何对待新闻记者,对待新闻人,或许我们应该更多地看看不时见诸媒体的一个个舆论监督成功个案及新闻记者在其中的卓越表现!
舆论监督路途艰险需护航
西丰事件最终或将沿着公众期待的方向发展。但通过该事件,并结合其他一些事件,笔者也发现目前舆论监督环境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一、社会腐败及各种潜规则,正在侵蚀舆论监督的良性环境。对于记者及媒体的采访报道,采访对象,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地方当局,要么拉拢腐蚀,进行“公关”,要么通过高层施压,要么直接动用公权恫吓、打压。有关媒体在警察抓记者案的采访报道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而之前有关媒体对女商人短信诽谤案的采访报道也复如此,除了《法人》杂志外,尚有其他媒体采访了女商人短信诽谤案,但被“公关”掉。其二、公权的恫吓、打压、禁声,以及层出不穷的名誉权诉讼甚至诽谤罪指控,特别是一些司法机关对新闻传播规律认识不到位导致媒体败诉的新闻官司屡屡出现,使新闻记者及媒体产生寒蝉效应,导致过度自我审查,使舆论监督阵地大面积失守。其三、新闻职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舆论监督的力量受到削弱。 新闻界是靠道义力量支撑的一个领域,但新闻界并不是一块净土,同样存在官媒交易、商媒交易等腐败,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的现象并不鲜见,以致对于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不少人往往不去关注报道的问题本身,而是无端怀疑媒体记者,正像警察抓记者案中西丰一位官员所说的那样,“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法制日报》社及《法人》杂志以及全国记协有关人士在西丰事件也同样表现出了对记者的不信任。对新闻职业的不信任,以及新闻媒介的不自信,无疑将使舆论监督的力量大打折扣。其四、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也为应有之义,但对侵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的行为,并无具体的责任性规定,从而导致新闻出版管理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新闻自由被予取予夺,使舆论监督难以按照舆论的自身规律展开并充分发挥作用。其五、舆论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舆论监督力量难以全面体现。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是以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选举权为支撑的,只有民众有知情权和言论表达自由,才能进行有效的表达,而只有民众真正具有选举权,能够以手中的选票来决定国家机关及官员的前途和命运,舆论才能够真正体现其监督作用。但目前我国民众的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以及选举权三大政治权利的保障显然还远远不够。
改善舆论监督环境,从媒体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加强自我教育,强化媒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精神,注重媒介伦理,严格自律,自信自尊自爱,坚决抵制可能损害职业尊严的一切行为和潜规则,必须意识到媒体一旦失去道义与尊严,将陷于无力而无为。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则需要重构对媒体和记者的定位,要明确媒体和记者是公众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表达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工具,每个人都可以利用媒体,同时要正确认识新闻传播规律,不要苛责媒体,对媒体的报道,当事人可以提出批评,要求媒体澄清、更正,但没有必要一触即跳,动辄兴诉。对于国家而言,则应该完善民主,健全法制,对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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