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我正在写办案小结,电话铃声响起,是一位朋友来的,说他介绍一位女士到我这里来咨询个事,我说可以,双方寒暄了几句就撂下了电话。
时间不大,进来一年轻的女士,经前台介绍直奔我而来。我见这位女士相貌端庄、衣着得体、举止文雅,但也掩饰不住一脸愁容与困惑。心想一般这一类型的女孩很少主动招惹是非,可能是一个侵权案。
双方自我介绍后,我接过她递过的名片一看,是位大公司的白领。您有什么事请讲,我开门见山的说。果然不出我的所料,她说,在单位有一位男上司,对她超乎寻常的热情,还经常给她发一些热情洋溢的短信,如:“你真漂亮、你吃饭了吗、能允许我请你吃饭吗、我们看电影好吗、你寂寞吗”等等。发这种短信的频率从逢年过节,到隔三差五,现在是一天好几条。由于是朋友介绍的她对我也比较信任双方省去了互相理解的时间,她也直言不讳。
问:“对此你是怎样回应的?”。
答:“开始感到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又是领导也没多想就胡乱的回应了一些短信,后来见到短信越来越多,用语也越来越暧昧,才感到他的作法已超出同事之间的关系,就不再给他回信了”。
问:“面对这些短信,你是什么样的感受”。
答:“非常的反感,他是有家室的人,我和男朋友处了好几年,感情很好,回到家听到短信的铃声就十分害怕,手机不敢离身,怕我男朋友看到这些短信产生误会,我现在都快得铃声恐惧症了”。
问:“你是否找他交涉过,并明确的告知,他的行为已干扰你的正常生活,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并要求他停止发送这些与工作无关的短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找过,说的意思差不多”。
问:“有证人吗”。
答:“没有就我们俩人,但他给我发的短信我作为证据都保留着那”。
问:“他是怎么回答的”。
答:“他说我给你发的短信既不是黄色淫秽的,也没有侮辱的内容,我就是关心你,爱护你,难道错了吗,谁能把我怎样,我这叫气死公安,难死法院”。
问:“这件事我清楚了,我先听听你想怎样处理这件事”。
答:“前些天在中央电视台法治栏目中,看到公安大学的一名教授正在讲《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这位教授说,如果有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他给我发的信息虽不属于淫秽、侮辱、恐吓,但属于其他信息。据此我想拿着手机作为证据到公安派出所报案。报案前我想听听律师的意见”。
我首先肯定了她的维权意识,同时我跟她讲,此人的作法确实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若要细说是说了二个事,1、如果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就直接处犯了此款,属“行为犯”。2、而多次发送所谓的其他信息,必需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要有一个结果,属“结果犯”。就此事来说,只有该人的行为已干扰了你的正常生活才能构成治安案件,同时还需要你对他的行为有明确的表态。而你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你对此事的态度。现在去报案就缺少这个起码的证据。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他也许也保留了你给他发的短信,当公安人员调查此事时,他会说我并没有干扰她的生活,她还给我回了许多短信那,这样你就会很被动。因为此时的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将法律事实向客观事实靠近。为此要作已下几件事:
1、给该人发一条短信,明确指出他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已严重的干扰了你的正常生活,对此你非常反感和气愤(此短信最好公证一下)。
2、此短信发出后,注意观察该人的动向,如果他继续发短信骚扰你的话一定保存好所有的短信。
“做这两件事的意义在那”她接着问。
“是这样,当你发出这条信息后,如果他继续用短信骚扰你,其整个的骚扰行为就被这条短信分为两部分,我们姑且叫其前行为和后行为。前行为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对他的短信的反感和对你生活的影响,你的主张自身就先天不足,而对方却有你的短信他会用此作证据对你的主张进行抗辩。而后行则大不相同,此行为是在已明知你对他的行为的感受和此行为已严重干扰了你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他再想辩解以无证据支持”。
“如果他见到这条短信后,停止对我的骚扰那?”。
“岂不是更好,既达到了你的目的,大家还可作同事”。
“好,我听你的,谢谢你”。
“不客气”。
一个星期后接到了这位女士的电话,称:她的生活恢复了平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