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向县领导发“顺口溜”短信,表达对学校人事安排的不满,而被当地公安局以诽谤他人名义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安徽五河县教师李茂余和董国平,一纸诉状将本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赔礼道歉。五河县法院一审判两教师败诉后,李茂余和董国平又提起上诉。2008年4月7日下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3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赵小兵宣布法庭择日宣判。安徽五河县两教师给县领导发短信对校长表示不满反遭牢狱之灾案情回放
因对人事考核不满
发匿名短信被拘10天
2006年4月28日,五河县第一中学代校长张兆猛到县公安局报案,称连日来学校教职工及县里多名副科级以上干部,陆续收到诽谤其本人的上述类似短信,损害了其人格、名誉,也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次日,该校也向县公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有了结果:五河县委组织部在对该县第一中学领导班子考核、推荐期间,李茂余指使卢某,并自己编发含有“痞子”、“浮夸好酒色”、“舞弊投机”等内容的不实短信,匿名向一中教职工及有关单位领导散布,诽谤一中代校长张兆猛,损害了他人人格权和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06年8月25日,五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宣布送达,对李茂余拘留10日,罚款500元。后因“查明”李系县人大代表,拘留被暂缓至9月12日执行。董国平的处罚决定书则比李茂余的多了一条“诽谤五河县委书记徐社新”,处罚亦是:“拘留十天、罚款500元”。
李茂余说,从拘留所出来后,为了不在校园里引人注目,他和董国平就像私下商量好了一样,即便在校园里见面,也视同陌路,更不要说打招呼了。这种小心翼翼的生活让他们感觉很累。
然而,更令他们无法接受的是,2006年9月开始,县电视台连续对这起“有组织、有计划的诋毁他人,攻击组织的违法案件”进行报道,不仅点出了他们的名字,还称公安机关将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
案情进展
状告县公安局要求赔偿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2006年11月23日,李茂余、董国平分别将县公安局诉至五河县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名誉,赔偿损失。2007年2月25日此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90日,同年4月25日,五河县法院裁定本案终止诉讼。2008年1月,县法院再次决定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李茂余、董国平认为,以手机短信方式对组织部拟任人选提出异议,是表明职工意见和看法,并不构成对他人的诽谤,更不涉及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而且短信只是发给县级机关领导,并未在社会大范围流传。县公安局以“诽谤”之名对其处罚,显然是违背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在没查清李茂余系县人大代表身份时,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亦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采取编制含有侮辱、贬低他人人格、名誉内容的不实短信,使用无需登记客户资料的“神州行卡”匿名向众多人多次发送,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名誉权。而被告在对原告李茂余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没有查明原告人大代表身份,程序存在瑕疵,但不构成重大程序违法。五河县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维持五河县公安局对原告李茂余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董国平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我对一审法院判决中所说五河县公安局在行政处罚中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基本合法的说法并不认同,‘瑕疵’是适用于民事行为的法律用语,公安机关用公权力办案怎么会允许有‘瑕疵’。而且程序合法就是合法,不合法就是不合法,‘基本合法’是什么意思?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的程序是‘基本不合法’?”李茂余说。李茂余、董国平两人最终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
学校师生前来旁听
法院临时通知不公开审理昨天8点多,法院门口便聚集了大约二三十人,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大部分是李茂余和董国平以前的学生和从五河一中赶来的老师。一位学生告诉记者,在学校李茂余教数学,董国平教物理,两人分别是学校教务处正副主任,在代课当班主任。他们知道老师的事情后也很同情,因此想过来旁听一下。
由于当地早晨大雾原因,李茂余和董国平所请的两位律师迟迟未到。在等待开庭过程中,一名穿便装的法院工作人员出来口头通知,原定于上午、下午分别开庭的李、董两案,将一块移至下午合并开庭审理。这位工作人员还通知,由于第三人张兆猛提出书面申请,提出案件有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提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张兆猛的申请。
争议焦点
是向领导反映事实还是无中生有?
下午两点半,李茂余和董国平提前来到蚌埠市法院第三法庭外等候开庭。由于昨天的庭审是不公开审理,因此记者只好在门外等候。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赵小兵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李茂余和董国平的律师介绍,昨天法庭辩论的焦点仍然主要围绕在短信中的“痞子”、“浮夸好酒色”等用语是否是人身攻击?以及五河县纪委后来查出张兆猛在任校长期间所犯错误是否能证实李、董二人当时所发的短信内容属实而并非捏造诽谤?
李茂余、董国平告诉记者,他们短信所反映的情况,后来在县纪委发给五河一中的纪律检查建议书中基本得到印证。记者在这份2007年3月28日五河县纪委印发的《纪律检查建议书》中看到这样的文字:2006年秋季招生工作中,在上级没有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减免43人高中择校费,共减免112600元,造成资产流失。据五河县一中一位教师告诉记者,这些被减免学费的学生基本都是县里干部的子弟。而真正需要减免学费的贫困生却没有一个得到资助。在这份《纪律检查建议书》中张兆猛在任代校长期间所犯的另一个错误是招待费开支过大。以创建省级示范高中为由,向相关部门、人员送礼请客支出达42万多元。此后张本人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河县公安局则认为,该纪律检查建议书只能说明张兆猛的工作能力问题而与其人品无关。
五河县公安局认为,李茂余在短信中说张兆猛为“痞子”、“浮夸好酒色”等用语给张兆猛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诽谤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李茂余则认为,他短信中的“悲叹县委毁一中,硬把痞子当能人”一句,是指责县委“带病提拔干部”,而并非“流氓、恶棍”的引申义。
教师心声
为了维护教师尊严会把官司打下去
李茂余、董国平告诉记者,这次他们本来打算在二审开庭时举出新的证据,但最终法庭并未予以采纳。“公安局长和法院院长找我们谈话时,都曾对我们表示过歉意。”董国平告诉记者,2006年12月,县主要领导在不同场合要求全县干部要统一认识,并表示“给李董平反,会把五河搞乱”。
“县法院院长劝解我们:能饶人处且饶人,你们的问题已经不是和公安局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和县委书记徐社新的问题。我们就是顶着再大的压力也不会开庭的。公安局长也曾跟我们说,以诽谤名义拘留他们是县常委会的决定。‘要是公安能当家的话,就不会有现在这个结果。’这都是公安局局长曾经亲口对我说的,还有录音为证。”董国平说。 据了解,张兆猛在李、董被拘的前一天调任校党委书记,校长由县教育局一位副局长接任。而当时的五河县县委书记徐社新目前当选为蚌埠市政协副主席。 李茂余和董国平都表示,他们已经做好二审败诉的心理准备。“但这个官司我们俩一定会打下去,因为老师这个职业一定程度上就是意味着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