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为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结合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7〕51号)《关于〈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人劳保专〔2009〕1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5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治未病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卫人〔2020〕12号)中报名条件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报送评审材料。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考试时选择的“基层线”或“省线”提交相应的评审材料。同一年度同一人不得同时申报“基层线”和“省线”。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需经其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及相关佐证资料。开展自主评审单位的人员,申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机对话考试后,参加本单位自主评审,不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
(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2021年9月(含)以前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20〕14号)执行。
2、2021年9月以后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具体名单以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审核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的人员为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和评审:
1.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2.医疗事故未满3年或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3.当年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的;
4.当年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5.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6.已经离退休的;
7.因科研诚信问题受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8.国家和本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高级评审材料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上报材料要求(省线参照附件8、基层参照附件10)如实填写申报评审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单位逐级审核上报,属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要在报送档案材料封面注明。
(二)评前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拟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对材料真实、群众无异议的,予以上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上报。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基层公示结果”栏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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