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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注意事项

2023/5/26 12:22:39
文章来源:易考吧高级职称招聘考试网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注意事项

  (一)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申报推荐与聘用合理衔接,合理确定申报人数。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精神,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将新增的高级岗位分阶段逐步设置到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填报《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考生成绩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导入评审系统,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交成绩单。

  (三)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和《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四)根据《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冠指〔2023〕3号)精神,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完成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和进修经历,视同完成一年继续教育学分,免予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一次。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措施》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政策,2019—2021年度已经按照疫情救治防控一线相关政策申报未通过评审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若干措施》认真梳理本地区、本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自主评审的地区和单位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存档。

  (五)根据《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的)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享受如下一次性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援外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科〔2017〕1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在职称评审时(从援外之日起,包括援外当年3年内)免试实践技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培训不作要求。

  (六)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七)已经下放职称评审权的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做好自主评审工作。

  (八)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常态化组织开展基层“双定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定向基层有效的“双定向”职称。“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要求核定。

  (九)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并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学习档案。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9年—2022年)。2019年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十一)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业绩成果,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业绩材料、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

  (十三)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时间须由所在单位公示后出具相关文件。进修学习时间由本人提供《进修结业证书》或相关佐证资料。

  (十五)用人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护士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凡提交申报单位与执业地点不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不符,或提交未能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将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资料。

  (十六)根据《评价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规定的受聘年限,各级医疗单位内部聘任的时间可视同受聘时间,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根据各地工作实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动态调整,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辖区内三级医院上浮10%左右;西宁城区其他医院、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和海东市县级以上医院按国家规定工作量执行;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10%左右;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20%左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量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八)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其他业绩审查”栏目上传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申报副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5份,申报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3份,护理、药学和医技类人员提交护理案例或工作报告不少于1份。以上病历、护理案例和工作报告应附单位审核盖章的评价意见。

  (十九)涉密文件和工作秘密禁止在申报系统上传,由用人单位负责线下审核并提交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二十)援青人才、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相应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二十一)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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