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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10/18
文章来源:易考吧卫生职称招聘考试网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度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0号)(以下简称《云人社发〔2023〕30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3〕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3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一)申报对象: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卫生管理类别从2024年起开展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照《云人社发〔2023〕30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1.申报方式。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采取网络申报方式申报,申报人登录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网址为:https://ynswsgzps.jkcyzn.cn),按照《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申报。

  2.时间安排

  (1)个人申报: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申报人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申报系统上完成信息填写,并提交到评审系统平台(各州(市)、单位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本地本单位申报材料提交时间);10月28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不再接受申报。

  (2)单位审核:2023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各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安排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及时退回申报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各州(市)、委所属和联系单位须在10月31日前在评审系统平台组织完成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含高推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提交到省级平台。

  (3)资格复核和组织评审:11月30日前。

  二、特殊人才申报评审

  (一)申报条件: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规定的范围对象及《云人社发〔2023〕30号文件》特殊申报评审条件者,可以特殊人才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

  (二)组织实施

  卫生技术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由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申报流程与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一致,申报人须在申报系统选择“特殊人才”类别,并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与正常评审人员一并报送参加评审。

  三、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一)申报对象:在我省乡镇(社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高级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相应合格标准分数线且在有效期内。

  (二)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云人社发〔2016〕108号)执行。

  (三)组织实施

  由各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评审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评审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审议评议名册(含DBF文件)、评审表、公示情况、小一寸蓝底证件照等有关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并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同时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用人单位可依据任职资格文件开展聘任工作。

  四、“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评审

  申报范围对象、条件和组织实施等按照我省及所在州(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

  已下放职称评审权的昆明市和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职评审通知有关要求和《云人社发〔2023〕30号文件》有关条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自主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六、2023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要求

  结合我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对2023年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政策要求:

  (一)强化医德医风考核评价。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坚持把医德医风放在首位,突出对申报人员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考核评价。用人单位须按干管权限核查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本单位推荐人员廉洁自律意见,未提供廉洁自律核查情况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一律不得申报评审。申报人员凡有收受红包、回扣或开单提成等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经查实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违反从业行为规范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的、近5年内发生一级医疗事故的,一票否决。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资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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