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时间:3月、4月、7月、10月、11月
考试内容:(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三)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四)宪法、党章党规党纪等基本知识;(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等。任职资格考试还包括经济、法律、公共管理、民族宗教,以及省情、国情、世情、时事等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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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强化述学、评学、考学措施,提升广大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的通知》(川委厅(2021)6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坚持政治引领、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以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思想政治素质为目标,以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新任市厅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各级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方式,包括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考试)和新任市厅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测试(以下简称理论水平测试)。任职资格考试作为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入门考试”,理论水平测试作为新任市厅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水平测试”。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省委党校具体实施,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配合。
第二章
考试测试对象
第五条
任职资格考试对象。
凡拟提拔担任或职级公务员拟兼任、转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在任职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或聘任制公务员转任为委任制公务员并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军队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或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地方机构改革等原因工作岗位调整,由领导职务转任职级公务员或安排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应职务、降低职务层次安排后,重新担任原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可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
第六条
理论水平测试对象。
凡新提拔担任市厅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参加省委党校或市(州)委党校任职培训班,并在培训期间参加理论水平测试。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参加任职培训班的,应与任职培训班学员一同参加理论水平测试。参加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应在结业前参加理论水平测试。
第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省外来川挂职干部可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和理论水平测试。成都市委管理的局级领导干部纳入理论水平测试范围。
第三章
考试测试内容
第八条
考试测试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
(四)宪法、党章党规党纪等基本知识;
(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等。任职资格考试还包括经济、法律、公共管理、民族宗教,以及省情、国情、世情、时事等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知识。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考试测试主要内容,分别编写任职资格考试和理论水平测试大纲、辅导读本,并定期修订完善,供考试测试对象学习使用。
第十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依据考试测试大纲和辅导读本,建立全省统一的考试测试题库,完善全省考试测试系统和专用网络,并做好定期更新、维护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考试测试场所的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为推行考试测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考务费用由本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第四章
考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试测试时间。任职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7月、11月举行;理论水平测试与党校任职培训班或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举办时间衔接,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10月举行。考试测试时间为90分钟/场,具体场次依据报名人数确定。因重大特殊工作需要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如期进行的,可增加考试测试场次或另行安排考试测试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测试形式。依托全省党校系统考试专用网络实行闭卷机考。考试测试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阿坝、甘孜、凉山州考生总分加2分。
第十三条
考试测试命题。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负责组建专家组,实行封闭式命题。命题以考试测试大纲和辅导读本为基本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从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题库中产生。
第十四条
考试测试报名。通过“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系统(http://bmcf.scgb.gov.cn)”进行报名,由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报名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生不能自行登录系统报名。
第十五条
考试测试地点。省直单位考试测试地点设在省委党校和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各市(州)考试测试地点设在市(州)委党校。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考生可集中到省直单位考点参加考试测试,也可到各市(州)考点参加考试测试。考试测试地点应配备必要信息化设备,并与省委党校远程考试测试专用网络连接。考试测试前,省委党校应对考试测试系统及有关设备进行检测调试,做好数据安全及备份工作;各考试测试地点应做好设备维护、线路测试、电力保障等相关后勤工作。
第十六条
监考巡考。考试测试实行远程监考和现场巡考相结合。省委组织部和市(州)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应分别到省级考点和市(州)考点现场巡考。
第十七条
考试测试成绩。考试测试成绩由考试系统自动完成评阅并当场亮分。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汇总结果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适当方式反馈各地各部门及考生所在单位。考生所在单位和本人可登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系统”查阅成绩,自行打印成绩通知单。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其考试成绩自考试之日起3年内有效。理论水平测试坚持应测尽测,成绩合格即通过。
第十八条
考试测试复习。复习内容可参考任职资格考试和理论水平测试辅导读本,不组织线下培训辅导。考生可登陆四川干部教育培训网(http://www.scgb.gov.cn)进行模拟考试测试,熟悉考试题型和方式。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严肃考纪考风。参与命题和考务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泄露试题。考生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试题。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一经发现有舞弊行为即取消考试测试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测试结果运用。对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考试成绩超过3年有效期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对理论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新任职干部,应在半年内进行补训或补测,直至成绩合格。对理论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取消其参与优秀学员评选的资格,且须补测合格才能结业。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核监督。省委组织部将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违反考试测试要求提拔重用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试测试结果,将接受教育培训和参加考试测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定期将省管干部参加培训和测试情况录入四川省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统一管理,适时作出提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9日印发的《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四川省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组通(2009)55号)、2013年4月18日印发的《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拟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川组通(2013)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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