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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1/21
文章来源:易考吧职业技能鉴定招聘考试

2025年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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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质量督导员行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以提高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逐步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要按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督导责任,规范督导行为,提高督导质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督导员,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技能人才评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和国家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以及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的质量督导员培训、管理和质量督导工作。

  第二章质量督导工作管理

  第五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由各级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按照“谁备案(遴选)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对省属评价机构、全国用人单位在晋分支机构、全国性社评组织在晋分支机构及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施质量督导。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负责对所属评价机构及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施质量督导。

  第七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承担评价质量主体责任,并负责对其分支机构及评价站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质量督导,并主动接受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坚持诚信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记录;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有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域工作经验,近三年从事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如有参与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命题管理、评价质量管理、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等工作经验或持有高级考评员证卡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3年,期满后经培训考核合格或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期。

  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内督员)。

  外督员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员)证卡,受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委派,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外部质量督导工作。

  内督员由评价机构从与本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中选聘,经省鉴定中心或评价机构组织培训,由评价机构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员)证卡,负责对本机构(含分支机构及考点)以及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内部质量督导。

  质量督导员证卡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见附件1)。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的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外督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评价机构规范宣传、收费标准及其他信息公开、档案管理情况。

  (三)评价机构场地、设施设备、试题(题库)规模、考评员和内督员队伍等资源建设情况,以及资源与评价量匹配情况。

  (四)评价机构命题质量情况,包括试题试卷内容及权重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其中,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2023年版《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企业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下同)的要求,操作技能考核内容结构表和细目表的内容结构、组卷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压减题量、降低考评难度和频繁使用同一套试卷组织考评等情况。

  (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过程情况,包括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以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评价范围、考生资格条件审核、考场秩序,以及考评员、考务人员工作情况等。

  (六)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七)为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向评价机构提出意见建议。

  (八)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说明质量督导情况和结论,提出工作建议,并可依据职责提出对评价机构或相关人员给予奖惩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内督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督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场地、设施设备布置、考场安排、应急管理等日常工作情况。

  (二)监督评价活动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执行情况;试题(试卷)质量及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反复使用同一套试卷组织考评的情况;考生申报资格合规情况;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评价现场秩序情况,是否存在替考、舞弊作弊等情况;视频监控及相关防作弊设备情况;成绩审核复核、证书信息管理及发放、数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归档等情况。

  (三)及时总结评价质量控制情况,提交质量督导报告,并针对评价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定期评估评价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包括:质量管理、考评员和档案管理,以及服务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等。

  (五)配合外督员开展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

  (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用语文明。

  (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

  (四)不得擅自公开或修改督导情况记录(报告)以及评价结果信息。

  (五)客观公正、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提交书面质量督导报告。对于工作中发现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超范围评价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须在质量督导报告中明确处理建议。

  (六)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或考务等工作。外督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评价机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与评价机构有长期合作关系等。

  (七)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八)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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